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,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。
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于 2025年 3月 9日召开
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关于修订的议案》,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。根据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需要,公司拟对《公司章程》做出如下修订:
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,依法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; (二)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、监事,决定有关董事、 监事的报酬事项; (三)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; (四)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; (五)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、决算方案; (六)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 (七)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; (八)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; (九)对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 散、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 出决议; (十)修改本章程; (十一)对公司聘用、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; (十二)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;
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,依法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; (二)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、监事,决定有关董事、 监事的报酬事项; (三)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; (四)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; (五)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、决算方案; (六)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 (七)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; (八)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; (九)对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 散、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 出决议; (十)修改本章程; (十一)对公司聘用、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; (十二)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;
(十三)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、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%的事项; (十四)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; (十五)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; (十六)审议法律、行政法规、 部门规章、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。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。
(十三)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、必赢入口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%的事项; (十四)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; (十五)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; (十六)审议法律、行政法规、 部门规章、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。 (十七)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 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 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, 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 效。必赢入口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。
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首席执 行官一名,由董事长提名,董事会确 认聘任或解聘。首席执行官每届任期 三年,连聘可以连任。 公司设总裁 1名、副总裁若干 名、财务负责人 1名、董事会秘书 1 名,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。 公司首席执行官、总裁、副总 裁、财务负责人、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。
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 官一名,由董事长提名,董事会确认 聘任或解聘。首席执行官每届任期三 年,连聘可以连任。 公司设总裁 1名、副总裁2名、 财务负责人 1名、董事会秘书 1名,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。 公司首席执行官、总裁、副总 裁、财务负责人、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。
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具备利 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,原则上每年度 进行一次现金分红,公司董事会可以 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。 除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安排外,在公司当年盈利、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满足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,公司应 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。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 来 12个月内购买资产、对外投资、 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
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具备利润 分配条件的情况下,原则上每年度进 行一次现金分红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利润分配。公司召开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,可 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件、比例上限、金额上限等。必赢入口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。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 中期分红方案。 除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
10%。 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,且在无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, 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,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10%,最近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%。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 金使用计划或规划综合分析权衡后提 出预案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 处行业特点、发展阶段、自身经营模 式、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等因素,区分下列情形,并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,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: (一)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,进行利润分 配时,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%; (二)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,进行利润分 配时,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%; (三)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,进行利润分 配时,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%; (四)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,可以按照前 项规定处理。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,并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不匹配、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 体股东整体利益时,可以在满足上述 现金分红的条件下,提出股票股利分 配方案。
金支出安排外,在公司当年盈利、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满足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,公司应 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。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 来 12个月内购买资产、对外投资、 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%。 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,且在无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, 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,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10%,最近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%。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 金使用计划或规划综合分析权衡后提 出预案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 处行业特点、发展阶段、自身经营模 式、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等因素,区分下列情形,并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,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: (一)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,进行利润分 配时,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%; (二)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,进行利润分 配时,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%; (三)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,进行利润分 配时,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%; (四)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,可以按照前 项规定处理。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,并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不匹配、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 体股东整体利益时,可以在满足上述
《公司章程》除修订上述条款外其他内容不变。《公司章程》全文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()。
修订《公司章程》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,最终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为准。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修订《公司章程》相关备案登记等具体事宜。